第 七 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登記證」並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司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至多推派代表六人,以行使權利。前項會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請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一 條 其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者。 二、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任中會員代表如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喪失資格,由原派之會員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四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 十五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七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八 條 凡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經以書面勸導限期加入本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經催告仍未入會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至七十條相關法令處理)
第 十九 條 本會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或當 選為理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復權:停權後欲恢復會員權益者,除應補繳當年度全額常年會費之外,尚需繳清之前積欠之常年會費。
第 二十 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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